訴訟請求:
1. 要求深圳人大常委取消
吳慶林的法官資格。要求相關部門對
吳慶林予以法律、行政、黨紀處
罰。
2. 呼吁廣大網民人肉搜索,揭露
吳慶林的其它惡行,使他不能再賴在法官位置上貪贓枉法,妨礙
司法公正。
事實與理由:
二00一年
吳慶林審理原告
薛寳仁控告方群公司違約一案。
四月二十六日一審開庭,方群公司承認管理財務,呈交部份財務資料,
吳慶林當庭宣佈委托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並要雙方向他各預繳伍千元審計費。
之後,原告
薛寶仁一直不獲告知是哪家事務所審計?確定的審計費是多少?更不知
方群公司提供了多少財務資料?當然更談不上〝質證〞程序。
七月十八日,吳法官通知原告薛寶仁去拿〝審計報告〞,原告此時方知〝審計報告〞是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日期是六月四日,程序規定五天內要送達當事人,但
吳慶林竟在四十三天後才通知原告。
七月二十四日,原告向
吳慶林書面抗議審計資料未經質證,審計報告非法。
八月六日第二次開庭,原告再一次提出抗議,要求撤銷審計報告。
八月二十日
吳慶林同意原告去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查閱方群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拿出15張複印件,說本來有70多張,法官讓方群公司取走了,並說法官下令這15張也不許複印。
之後,原告向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舉報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該所所長
周大歡承認收了三千元審計費,審計資料沒有經原告〝質證〞,該所事後兩次發表聲明,撤銷審計報告。〔證據一、二〕
吳慶林事後退返原告的五千元審計費,但終審開庭時
方群公司泄露,
吳慶林一直沒退還
方群公司五千元審計費。
吳慶林在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審計報告後並無依法進行第二次程序合法公正的財務審計,而完全採用了非法審計報告的結論,枉法判處原告敗訴。
經本庭查明;被告
吳慶林係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法官,〔現已升任庭長〕,被告在審理原告
薛寶仁與
方群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擔任法官。
本庭調查
吳慶林確有收取原告、
方群公司雙方審計費各五千元,共一萬元。但在本案卷宗中確無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和原告,
方群公司雙方〔審計委托人〕簽署的委托合約,證明會計師事務所係由
吳慶林單方委托,審計費用亦由
吳慶林和會計師事務所私下議定。本庭採信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周大歡作證;審計費議定為三千元的證詞,證明
吳慶林策謀貪污七千元屬實。後因審計報告撤銷,
吳慶林只退回原告五千元,貪污了
方群公司交付的五千元。
本庭又查明,
吳慶林身為法官應該以客觀、公正、公平的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與中介機構商定審計費。
吳慶林私自確定會計師事務所,並收取雙方當事人現金,貪污意圖預謀屬實。
本庭查明,
吳慶林在
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審計報告後,已沒有判案的證據,理應再作一次公正合法的財務審計,但
吳慶林竟採用失去合法性,真實性的〝審計報告〞,一字不改的作為判案依據,本庭認為
吳慶林故意枉法屬實。
本案經合議庭,陪審團審議一致認定:
吳慶林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第一、二、三、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二、三、五、七、八、十三款的規定。
吳慶林的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二十三、二十五條的規定。
本庭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 撤銷
吳慶林的法官資格,永世不得再擔任法官職務。
2. 深圳人大常委,深圳市政法委,深圳市紀律檢察委員會,深圳市檢察院應對
吳慶林實施刑事、
行政、黨紀處罰。
3. 本庭號召廣大網民對
吳慶林進行人肉搜索,揭發
吳慶林的所有惡行。
本判決書將通過寶安法院轉交
吳慶林本人,
吳慶林可在收到後十五天內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