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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藍皮書》選10大最具個性貪官

情婦勒索 副書記「含淚受賄」內地貪官無奇不有。官方《檢察日報》編制的《2010年中國法治藍皮書》,從去年落馬數萬貪官中選錄出10大「最具個性貪官」:有自稱被情婦「勒索」而「含淚受賄」的廣東增城市人大副書記;有從年齡到履歷直至身份「一身是假」的石家莊政協女原常委;堪稱官場現形,醜態百出。 本報記者「全能」局長多詭計姓名:李九成原職務:河南煤炭安監局長強要硬索、暗取明奪、乾股抽佣等,內地貪官受賄常用的30多種手段,九成他用過,共計受賄近2,000萬元、1萬美元及3萬英磅,被譽為「多項全能」貪官。索錢時「淚流滿面」姓名:邱夥勝原職務:廣東增城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邱去年一月供稱,因被情婦勒索才受賄,「她(情婦)說如果沒錢,就會家破人亡,兩公婆要一起跳樓」;邱要錢時常「淚流滿面」,其受賄105萬元,有98萬元入情婦袋。本土女市長累家人姓名:李啟紅原職務:廣東中山市長以「本土女市長」著稱,在位期間,李家家族風生水起,生意興旺,保守估計財富達20億元。一朝落馬,家族生意亦一落千丈,人人自危,其中至少四名近親被當局帶走,接受調查。 經濟博士為女受賄姓名:皮黔生原職務: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管委會主任擁有經濟學博士學位,曾是天津改革的風雲人物,但自恃有才,瀆職濫權,助女兒及他人「創業」,令國家損失2.2億元,自己則受賄755萬元落馬。判罰3.2億民謠揚名姓名:郝鵬俊原職務:山西蒲縣煤炭局黨總書記掌管蒲縣煤炭局10年間,貪污索賄達2億元,在全國狂購36處房產。被判監20年並罰款3.2億,故當地人編民謠「煤官跌倒,蒲縣吃飽」戲言。 除了性別「一身假」姓名:王亞麗原職務:石家莊市政協常委「除了性別是真,其他全是假的!」30多歲坐上共青團石家莊市委副書記的王亞麗,出身農村,中三未畢業,靠巴結官員步步高陞,最後因冒充富豪女欲謀財被揭穿,其身份、年齡,無一樣真。 要3情婦出面索賄姓名:喬志東原職務:杭州市江干區城建辦主任手中有權想貪,又不好意思直接向老闆們開口,於是由姓張、姓吳及姓黃三名情婦出面,以「要買樓買車」為理由,大肆索賄,得款235萬,美其名曰「搞活情婦」。   為賭錢缺席廉政會姓名:王思飛原職務:江蘇海門市教育局副局長去年3月22日,海門市召廉政幹部大會,王思飛寧缺席廉政會,也要跟大款老闆們去賭錢,被查證受賄24萬元人民幣。 貪官切磋「受賄術」貪官陳小濤被拘捕。姓名:陳小濤原職務:海口地稅局龍華分局長陳被指非法受賄1,056萬元、港幣20萬元、美金8萬元。他向時任海口市地稅局長陳謨林行賄時,兩人常交流「收賄」經驗。他被捕時還不服氣稱:「不可能啊,我家人都不知道我怎麼做的!!」借身份證 開戶藏贓姓名:李蔭奎原職務:河南封丘縣委書記李被當局指控受賄1,575次,款項上千萬元,創內地縣委書記受賄次數之最。東窗事發前,李一邊向上級象徵性繳贓款,邊着妻子四處找親戚朋友借身份證,開戶藏巨額賄款。(註:上述款項除註明外均為人民幣)

 

你有權保持沉默……  

 

中國版“米蘭達規則”現在進行時“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呈堂證據……”這句在美國警匪片經常聽到的警告摘自著名的“米蘭達規則”。根椐該規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接受訊問時,有權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問題。2002年,遼寧撫順出臺零口供規則———檢察院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宣佈其自創的“米蘭達規則”:“我們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現在依法向你提審,你可以回答問題,也可不回答問題”。這一創新之舉引起了媒體和學界的關注。然而根椐大陸法律,犯罪嫌疑人面對偵查機關的訊問並無決定權,相反,他們“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因此,法學界普遍認為;現行刑訴法雖然借監了無罪推定的合理內核,但在內容上並不完整。據悉,這一狀況將有望被打破,並被吸納到即將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之中。在最高檢察院不久前舉辦的高級檢察官培訓班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透露,“不得強迫公民自證其罪”將作為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參與刑訴法修改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樊崇義教授亦在培訓班上表示,該規定“通過的機會很大”。

據悉,2003年,刑訴法修改被列入十屆人大常委會修法議程,後因種種原因而被延後。2008年10月,刑訴法修改再次列入十一屆人大的立法計畫。同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則通過了“中央政法委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意見”。在此背景之下,刑訴法修改因直接體現和反映司法改革的動向而備受公眾注目。完善無罪推定制度“無罪推定是世界普遍乘認的刑訴法原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就是從中引申出來的”,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導師陳衛東教授對《鳳凰週刊》記者說。據陳衛東介紹,完整的無罪推定原則包括三項內容:其一,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在控方,換言之,被告人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並且此延伸為沉默權;其二,在未經法院確定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被認為無罪;其三,疑罪從無的規定,即證據不足、不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時,應當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精神,按無罪處理。今年4月14日,大陸《檢察日報》報導了一起曲折的殺人命案:5年前,家住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的男子徐德明被人發現暴屍荒野,當天與徐一同外出的侯國清被警方鎖定為嫌疑目標。

由於關鍵證據缺失,檢方當時按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侯未作檢控。事經四年,案情峰迴路轉,檢方獲得新證據,利用手機串號的關聯性將侯送上被告席,侯被一審判處死刑。日前該案進入二審審理。從存疑不訴到死刑判決,侯國清經歷了生死兩重天。頗令業界關注的是,侯在案發後曾乘認自己殺人,而後又翻供,檢方最終依據的是其口供以外的實物證據將其入罪。可在傳統上,口供一直被視為“證據之王”。在立法層面,“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僅被刑訴法明確規定為一種查明犯罪的基本偵查手段,而且在編排上也位於各種偵查手段之首。在實踐中,口供更被偵查人員視作查案的不二法門。2000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一場刑訴法執法大檢查。時任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侯宗賓在報告檢查情況時說,大陸由於長期奉行以偵查為中心的模式,以嫌疑人口供為定案依據,導致司法實踐中,為獲取嫌疑人口供而進行刑訊逼供的情況時有發生。上述刑訴法第93條關於如實供述義務的規定受到理論界的廣泛批評,它不僅直接與“不得強迫公民自證其罪”的原則相衝突,也成為偵查人員實施刑訊逼供長期依賴的“合法”藉口。儘管飽受詬病,呼籲取消的努力也一直沒有停歇,弄訴法93條依然堅挺地站立在法律當中。反對者認為,在轉型時期,穩定壓倒一切,執法機關打擊犯罪的手段不容削弱。賦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權,無疑會增加偵查的難度,加大司法資源的投入。2004年以來,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但是一響亮的口號卻引來不少質疑的聲音。大陸執法機關人員不足、職業化程度低、經費緊缺、裝備落後等壯況較為普遍,“必破”的理想目標以正常途徑似乎難以企及。為回應社會的擔憂,公安部刑偵部門的負責人多次在新聞發佈會上提出,公安部門將提高偵查的科技含量,全力推動訊問實行全程錄音錄影,“命案必破”目標不會造成刑訊逼供。然而,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決定了偵查機關技術全面升級尚需時日。

雲南“躲貓貓”事件就充分暴露了看守所監控設施的嚴重不足,直到去年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公安部才強令要求在9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看守所監控設施安裝並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偵查手段還停留在傳統模式,法律對於偵查機關的技術偵查權、秘密偵查權等卻規定厥如。“我們現在改革的重點是規制公權、保障公民的私權,實際就是對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力進行一定的限制”,陳衛東對本刑記者說,刑訴法修改改定要面臨打擊犯罪、維護穩定與保障人權、防止權力濫用的雙重挑戰。“我認為不能一味地遷就現實,要革除不良的司法習貫,就要通過改革來改變”,陳衛東示,“要通過改革,改變偵查機關對於口供的過分依賴,使其更多地通過口供以外的證據來偵查案件”。束縛了左手就一定要放開右手。陳衛東是大陸最早呼籲要推進偵查機關現代化的專家。他建議,要將監聽、監控、臥底等秘密偵查、技術偵查手段合法化,完善、豐富偵查手段,實現對轉型時期社會秩序的維護。這一建議現正被立法機關考慮。在培訓班上,黃太雲透露,將研究解決偵查機關秘密偵查、技術偵查等問題,合理確定適用上述手段的主體、適用範圍、審批程式等。隨著“不得強迫公民自證其罪”原則的確立,刑訴法第93條將有望作出修改或刪除。

 

據了角,與國際(尤其是歐美國家)通行的沉默權不同,“不得強迫公民自證其罪”原則體現的是禁止強迫和鼓勵願供述的結合,這既照顧到有關機關偵查能力仍待加強之現狀,也與大陸一貫推行的“坦白從寬”政策沒襲相承。同時,該項規定也沒有作為整個刑訴法的原則來設計,而是置於證據規則當中加以考慮,即違背該項原則的,可能將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旨在遏止刑訊逼供據大陸媒體報導,2009年2月23日晚,安微定遠縣六旬老人王希連因涉嫌搶劫被定遠縣公安局刑警拘傳,不到兩日,王即昏迷不醒不治身亡。檢方調查發現,6名涉案刑警把點燃的香煙插入受害人鼻孔,再往其頭部套上紙箱,總計耗掉約90支香煙,讓受害人連續數小時飽受煙熏之苦,再輔以打耳光、揪耳朵、敲腦門,並用褲腰帶吊單臂、雙手反銬、鞋襪脫掉、赤腳著地、不讓吃喝睡覺等殘酷手段,以此獲取王的口供。

 

如此觸目驚心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近年在大陸媒體和網路上頻頻曝光:“躲貓貓”磕死、“做夢夢”嚇死、“發燒燒”病死、“喝開水”莫名死……據網友統計,自2007年以來發生在羈押場所的離奇死亡方法竟多達22種。儘管有些事件經過調查已經澄清,但一些事實真相的公佈也屢屢證明,公眾的質疑並非毫無根據———刑訊逼供仍是司法當中的一個頑笑。“非法證據排除,是有效防範刑訊逼供的一個手段。如果逼供的證據不能使用,逼供也就失去意議了。”陳衛東對本刊記者說。在他年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整個司法改革中最亮的一個點”。在上述培訓班上,樊崇義也表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會在刑訴法修改中加以規定。根據我國簽署並已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除了暴力取證外,“非法”的範圍還包括精神折磨、藥物麻醉、超期羈押、有辱人格、不人道方法等變相的刑訊方式。儘管上述公約對於“非法證據”有所界定,但在立法討論中仍不無爭議。據陳衛東介紹,“非法證據”既包括實體層面的非法,也包括程式方面的非法;既包括實質非法,也包括形式非法,還包括所謂“毒樹之果”,即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派生性證據)。

 

各方對於何種“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以及如何排除仍存在分岐。據記者瞭解,作為刑訴法修改重點的證據改革工作被分解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院具體負責。日前,最高法院已完成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則的制定工作,並已聯合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完成了檔匯簽,不日將對外公佈。據此,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將予以明確,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途徑取得的證據將不被採納。此外,對於證據非法的舉證責任問題,現行的做法是由主張被採取非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擔,權利往往難以獲得救濟。在轟動一時的“昆明杜培武殺妻案”庭審期間,杜培武要求公訴機關出示他被刑訊逼供的照片,被拒絕;後又拿出纏於腰間的血衣,也不被法庭質證和採納。為改變這種有冤無法申的狀況,學界多數傾向於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指非法取證的控方來舉證證明其所舉證據的合法性。黃太雲在上述培訓班上表示,為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各界建議的措施還包括對審訊的時間、地點予以限制,實行同步錄音錄影,律師在場以及完善出庭作證制度等。“如果在法律上只規定‘不得強迫公民自證其罪’這樣一句口號式的條文,其意義就大打折扣,在實踐中也難以貫徹落實”,陳衛東建議應當建立配套措施(如錄音錄影、律師在場等),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夠毫無顧慮地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制度困難2009年2月的“躲貓貓”事件發生後,大陸刮起了一場監管風暴:2009年4月13日,大陸發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行為,要求所有提訊室實施強制物理隔離,建立並推廣提訊前後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等。

 

2009年4月20日到9月20日,最高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開展了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嚴懲“牢頭獄霸”,逐一檢查在押人員身體情況,並檢查看守監控設施運行狀況。緊接著2009年10月10日到今年2月28日,最高檢察院與司法部又開展了全國監獄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2009年12月2日,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做好派駐檢察室與看守所監控聯網建設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將看守所監控系統與駐所檢察室監控設備聯網,實現對看守所監管執法活動實行動態監督。一位元參加上述培訓班的檢察官向本刊記者表示,現在各級有關部門對於監所管理問題在思想上是高度重視的,出現非正常死亡的責任追究也非常嚴厲,相信上述規定和整治措施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然而,就在近期,一些地方接連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針對這一情況,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孟建柱坦承這“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從中汲取深刻教訓,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據大陸媒體今年3月29日報導,公安部集中整治執法過程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在京召開。相關人士透露,該會議要求繼續整治和排查非正常死亡問題,開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動,並實行責任追究落實制度等。“刑訊逼供是一個制度問題,不是單靠法律就能夠解決的”,北京大學教授、刑訴法專家陳瑞華對本刊記者說。

 

事實上,禁止刑訊逼供已為大陸的多部法律和司法檔所規定,同時也是中國政府依據已經簽署的國際公約所擔負的國際義務。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刑訴法修改項目組通過實證調研,歸納了大陸刑訊逼供十大方面的制度問題,其中包括羈押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刑訊逼供成為警方破案、立功的重要手段,律師幫助權在偵查階段幾為空白,公檢法三家協作辦案的影響等。在去年的“兩會”上,看守所制度變革成為代表、委員關注的一個熱門話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呈交提案,建議制定《看守所法》,將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機關來管理。劉白駒對本刑記者說,“依靠公安機關自偵自查,刑訊逼供問題根本就難以解決,必須要實行偵羈分離”。這一主張得到了許多法律專家和學者的贊同。然而,司法部方面對此卻未有積極回應。該部副部長張蘇軍曾向媒體表示,尚未考慮在全國範圍作此改革,但符合條件的地區如深圳等地可以作為試點推行。據記者瞭解,根據2008年司法改革意見,涉及看守所制度改革的主要有兩項,一是加強監督,二是專門立法,對於現行機構設置則並無觸動。正如有學者向《鳳凰週刊》記者指出的那樣,此次刑訴法修改的主要重點是司法職權的調整,然而在憲法未作調整的情況下,刑訴法就很難有所作為。有消息指,刑訴法的修改工作在今年有望提速。但一位接近立法的專家認為,刑訴法修改涉及憲法層面的權力調整,涉及多個部門的利益協調,既要在規範公權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平衡,還要在司法現代化未完成的情況下兼顧後現代化的問題,因此“每推進一步都相當艱難”。據他估計,正式啟動修改程式應該在明年,可能要到2012年才能提交上會。

 

 米蘭達警告Miranda rights“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呈堂證供……”美國的沉默權制度源於憲法第五修正案所確立的反對自我歸罪的原則,及由此推演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詢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簽的權利。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確立的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將這一原則推到了極至。1963年,美國鳳凰城警方以綁架和強姦一個18歲弱智少女的嫌疑將米蘭達逮捕。米蘭達在警察局簽下一份坦白檔。但事後,其聲稱並不知“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也不知有沉默權,更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員警也沒有告訴過他。他的律師在法庭上抗議說,根據憲法,米蘭達的坦白不可以作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證據。雖然憲法修正案已經存在了近200年,但當時的美國司法一直沿用這樣一個原則:只要是嫌犯“自願”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遞交法庭作為證據。並不強調員警必須告知嫌犯他有什麼樣的權利。“自願”而不是強迫,是那時的標準。被判罪後的米蘭達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為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復審。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員警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因此,米蘭達一案被宣佈無效,發回重審。最高法院作出裁決之後。米蘭達一案重新開庭,幸好檢方找到了新的證據。米蘭達再次被判定有罪。但“米蘭達規則”卻成為了日後員警準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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