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資格準則
問1: 誰有資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市民如何得知是否符合資格準則?
答1: 凡符合下列資格準則的香港居民均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問2: 誰負責評定申請人是否合資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答2: 入境事務處處長負責根據指南所載的資格準則,評定申請人是否合資格。被評為不合資格的人士,可循書面通知所述的渠道要求重新評審。
問3: 申請書應連同什麼文件一併遞交,才能確保入境處會接受我的聘用家庭傭工申請?
答3: 你須確保已填妥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書和入境簽證申請書,並夾附所有證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合約(若有需要,應由有關的領事館公證作實)。如上述兩份申請書缺少任何一份,又或欠交任何所需的證明文件,入境處都會退回申請書,直至僱主重新遞交全部申請書和所需的文件後,才會處理申請。
問4: 怎樣才可確定入境處已接獲我的申請?
答4: 入境處在接獲申請後,會把認收通知信寄給你。另外,你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申請書,入境處會把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當作申請日期。
問5: 入境處審核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一般需時多久?是否有服務承諾?
答5: 根據入境處的服務承諾,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90%可在收齊必需的文件後在6個星期內處理完畢。
問6: 入境處批出僱傭工作簽證給傭工前,其僱傭合約是否須經由有關的領事館公證作實?
答6: 是的。除非有關國家並無作出此項要求,否則傭工獲准在港工作前,其僱傭合約必須經公證作實。
問7: 為何我的傭工在申請續約時,須遞交兩份申請書(一份是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表格,另一份是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書)?
答7: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的條款,傭工完成為期兩年的合約後,須回國度假。如他/她欲繼續在港擔任傭工,須申請入境簽證,以便來港開始履行新合約。由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所有申請續約的傭工在申請獲批准後,會獲發給簽證。倘僱主可以讓傭工回國度假,傭工便毋須申請延期逗留。只有在僱主未能馬上作出此項安排的情況下,傭工才須申請延期留港。
工資
問8: 如果本人欲聘請一位外籍家庭傭工,現時支付外籍傭工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答8: 勞工及福利局會不時檢討有關支付外籍傭工的最低工資;而當局作出修改或維持有關工資數額的決定時,會向公眾發佈有關消息。有關現時支付外籍傭工的最低工資的資料,可參閱以下勞工處的網頁: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FDHguide.pdf(PDF格式文件)
問9:我可否和外傭協議,以低於最低許可工資的薪金僱用他/她嗎?
答9: 不可以。根據政府的政策,本地僱主聘用外傭,必須支付不低於最低許可工資的金額。為配合這項政策,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會批准標準僱傭合約(ID407)訂明工資低於最低許可工資的外傭入境。僱主簽署訂明工資為最低許可工資或以上金額的合約後,不得其後與外傭協議,向他/她支付比最低許可工資更低的工資。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如僱主向外傭低付工資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350,000元和入獄三年。此外,僱主同時亦犯了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和串謀詐騙等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任何人作虛假申述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50,000元和入獄14年。任何人干犯串謀行騙罪行而一經定罪(根據普通法和《刑事罪行條例》罰則),可判處入獄14年。
問10:若與外傭簽定新的僱傭合約,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
答10: 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920,於2012年9月20日正式生效。該「規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於該日或以後簽訂的外傭僱傭合約。
至於在2012年9月19日或以前按當時「規定最低工資」每月3,740元簽署的合約,如果在2012年10月17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該處亦會按所述工資條款處理有關申請。這項安排可讓僱主有充足時間完成所需程序,把2012年9月19日或以前所簽署的合約送抵入境處,以辦理有關申請。
一般終止合約的僱傭權利與義務
問11: 我可遁甚麼途徑得到更多有關身為外傭僱主的權利及義務的資料?
答11: 勞工處已發出一份“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PDF格式文件),內容包括解答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一些經常提出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工資、休息日及假期、醫療和疾病津貼、生育保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僱傭保障、終止合約、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資料。該指南備有英文、中文、印尼文、菲律賓文及泰文版本,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
問12: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我需償還我的傭工哪些費用?
答12: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8條,僱主應負責外傭離開其原居地及進入香港所需的費用,包括體格檢驗費、簽證費、保險費、有關領事館的核實費用、行政費用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如外傭已繳付以上費用,僱主在傭工出示相關的收據或付款證明文件時,須發還有關費用予傭工。
問13: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須支付甚麼款項給外傭?
答13: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用限制
問14: 外籍家庭傭工有什麼僱用限制?
答14: 外籍家庭傭工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全職為指定的僱主執行家務。合約第4(a)條列明,傭工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的工作。合約第4(b)條亦規定,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合約第4(c)條列明,合約第4(a)及4(b)條為入境事務處准許傭工來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並訂明違反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
問15:我擁有兩個居所並一直交替地居住。我可否在標準合約內填寫兩個地址?
答15: 不可以。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列明,外傭須於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合約第4(a)條並列明,外傭只可執行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所載的家務。僱主住址是指在一個地點的單一居所,因此僱主不可在合約內填寫其他住址。請同時參閱上文“一般說明”第2點。
問16:我可否要求外傭在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購買日用品、洗車、接送孩子上下課、當我一家人在食肆或親友家中用膳時照料孩子?
答16: 可以。前往街巿、洗車、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人(在同一住所居住的成員)等均被視為家務職責。請同時參閱上文“一般說明”第3及第4點。
問17:我聘用外傭照顧全時間在安老院居住並需經常照顧的年長父母。我可否要求外傭白天到安老院照顧我的父母,晚上則回我的住所休息?
答17: 不可以。外傭只可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訂明的僱主住址執行家務。指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不能視作真正的家務工作,因此不在允許之列。雖然如此,單單為同住一起而暫時住院的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不會受到執法機關的干預。
問18:我的家人將會在假期內到內地或海外旅遊。我可否攜同外傭同行,協助照顧子女或年長家人?
答18: 請參閱“一般說明”第5點。
問19:外傭休假時,我可否僱用別人的外傭為我兼職工作,擔任替工?
答19: 不可以。外傭獲許來港,為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工作。他/她在未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不得由其他僱主僱用。外傭休假時,你可以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勞工處本地家務助理招聘熱線為25033377。僱員再培訓局本地家務助理計劃「樂活一站」熱線為182182。
問20:我可否容許外傭從事兼職工作?
答20: 不可以。外傭只可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合約僱主工作。假如你的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即違反了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可能遭受檢控和被遣送離境,而入境處亦會嚴格審核他/她日後的工作申請。任何人士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遭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兩年。
問21:由於我被派往外地工作三年,我與家人(妻子和孩子)將會移居外地,我可否申請把外傭的合約地址更改為父母的住址?例如三個月的臨時安排又如何?
答21: 外傭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擔任全職工作,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均在香港執行及受香港法例所規管,特別是《僱傭條例》(第57章)、《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如僱主已遷離香港,入境處不會允許更改合約地址的要求。假如你希望外傭繼續為你的父母工作,便應安排由你的父母與外傭訂立新合約,並向入境事務處提交轉換僱主的申請。
倘若是臨時安排,你與外傭必須就他/她是否同意陪同你到海外,或在你離港期間繼續留在合約列明的地址料理你的住所/家庭達成協議。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第5點。
問22:我的父母已退休,不是跟我同住。我想聘請外傭在他們的家照顧他們。由於父母沒有收入/足夠資產,我可否與外傭訂立合約,在我的父母家工作?這樣的話,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地址不是我的地址,可以嗎?
答22: 不可以。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列明,外傭須在合約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一般來說,如年長父母申請聘用外傭,入境處可考慮接受由其子女提供經濟證明,以支持這項申請。如果父母因健康或其他有理據支持的原因,未能擔任僱主,其子女應說明有關的特殊情況,並提供證明文件。入境處會因應個案的情況處理。
問23:我跟父母和子女同住。最近,母親因病入院兩星期。我可以吩咐外傭到醫院照顧母親嗎?
答23: 請參考“答17”。一般來說,你吩咐外傭帶所需的日用品到醫院探望母親是可以的。然而,外傭並無合約責任長期照顧在醫院的病人。假如外傭在醫院擔任這類額外職責時受傷,僱主本人亦可能要面對僱員補償或普通法索償。在這種情況下,標準的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障不一定適用。
問24:我本來是與丈夫、家翁、家姑和子女一同居住的。家姑是外傭的僱主。家翁和家姑快將搬到隔鄰大廈的單位,而外傭會與家姑同住。家姑可否吩咐外傭定期(例如一星期兩次)替我的單位進行打掃?
答24: 不可以。如僱主已遷往新住址,他/她應按照合約第15(b)和(c)條通知入境處已更改的資料。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的處所料理家務,即使該處所亦為同一僱主的物業。違例者可遭刑事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的罰則亦相同。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第2點。
問25:接上文“問題24”,假如我家姑的外傭不可以在我的住所工作,我們往家姑的家或在那兒吃飯時,外傭可以為我們服務嗎?
答25: 外傭在合約地址招呼僱主的親友等人客是沒有問題的,這是標準僱傭合約(ID407)訂明的家務所附帶職責的一部分。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第3及第4點。
問26:我可否要求外傭為我按摩,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
答26: 一般來說,由於按摩通常不被視為家務職責,因此外傭沒有合約責任為僱主按摩。然而,外傭幫助僱主的殘障或癱瘓的父母定期運動四肢,作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務職責,則是容許的。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第3和第4點。
問27:假如僱主要求外傭清潔房子,但卻不是僱傭合約上載明的地址,外傭應怎樣做?
答27: 外傭應只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為合約訂明的僱主處理家務。外傭應這樣告訴僱主,並拒絕處理這類職務。如僱主堅持這要求,外傭可向入境事務處求助。
問28:
若外傭懷孕,她可否拒絕僱主的要求而不從事粗重工作,如搬運重型傢具、整理兩格床的上格等?
答28: 我們建議外傭與僱主商討,以便就懷孕期間可從事的家務種類達成共識。請參閱“一般說明”第6點。如有需要,外傭亦可到勞工處諮詢與《僱傭條例》(第57章)有關事項的意見。
問29:外傭可否與僱主分開居住?
答29: 不可以。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外傭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僱主須按照僱傭合約中“住宿及家務安排”內訂明的標準,為外傭提供免費住宿。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問30:外傭可否在僱主同意下從事兼職僱傭工作?
答30: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除了外傭的簽證上載明的僱主以外,外傭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即屬違法。外傭會受到檢控,並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遣送離境。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外傭因此被遣送離境,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時會受到嚴格審查。
問31:本人為一名商人,每星期都會邀請業務上的朋友/員工到家中聯誼兩三次。我的外傭除了要準備茶點、飲品和食物外,還要招呼客人。這樣做是否合法?
答31: 只要這類工作是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中“住宿及家務安排”第5項列明的真正或附帶的家務工作,便不算違法。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第3和第4點及“答25”。
問32:若僱主身故,外傭可否繼續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直至合約期滿為止?
答32: 僱主身故當日,合約亦告無效。外傭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若外傭希望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須在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遞交由僱主的配偶或家人作擔保的更改僱主申請。入境處會迅速處理此類申請。
問33:本人子女的同學是我們鄰居。有時,他們的母親/外傭如果沒有空,我會吩咐我的外傭帶他們上學。這樣做會否違法?
答33: 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而外傭亦無合約責任要服從指示,幫助僱主的鄰居。然而,就上述情況及有關幫助的性質而言,若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向鄰居提供協助,則執法機關不會作出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