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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港人投資權益保障基金的建議

                                                                                                                                    朗咸平 

 (一)香港在中國大陸的投資一直佔據著主導位置,但是港商在國內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或者掠奪簡直可以說是觸目驚心。我本人雖然只是個教授,但我就接到很多港商的投訴,其境遇之淒慘。讓我感到震驚,只可惜我勢單力孤,無能為力,香港政府在港商維權的問題的處理令人非常失望,港商基本上必須靠自己的微薄力量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這也是港商一再地被國內不法分子掠奪的主因,我在本專欄強烈呼籲港區人大提案保障港商權益,我建議成立一個以基金會形式的港資機構,以配合中央政府的司法體系,全面的保障港商在大陸的投資權益。

 

香港對中國內地的各年度投資總量一直佔據第二位,但是從單年度直接投資流出看,香港對內地的投資從1999-2003 年卻一直牢牢佔據首位,2003 年接近600 億港元,遠遠大於對維爾京群島的248 億港元。 香港在內地的投資一直佔據著內地吸引外資的主導地位。1994 年以前甚至都佔據50% 以上,回歸後比例略有下降,這與中國內地日益擴大的對外開放、吸引外資來源多樣化有關,但回歸之後,香港對內地投資額增長率一直比較穩定。 截至2003 年底,中國內地累計共吸收港資項目224509 個,實際使用港資2278 億美元,分別占吸收外資累計項目數和總額的48.3% 和45.4%。截至2004 年9 月,內地累計吸收香港直接投資項目235022 個,實際使用港資金額2385.6億美元,分別占內地累計吸收境外投資項目數和總金額的47.2% 和43.4%,這個比例毫無爭議地說明了香港在內地吸收投資中的主導地位。

 

 香港對內地的投資力度最大,港人理應可以搭乘內地經濟蓬勃發展的快車,獲得相當可觀的投資收益。但是內地投資軟環境不佳,香港在內地的投資要面臨黑惡勢力勒索詐騙、行政和司法系統腐敗、民間信用缺失等社會和政治風險。 相比較歐美和臺灣的在華投資商,香港投資商的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美國政府十分重視對本國居民的利益保護,因此美國在華企業稍有紛爭,駐華使領館往往要出面干涉調解,因此,內地與美資企業打交道一般比較謹慎,黑惡勢力不敢肆意欺淩。而對待台資企業,往往牽涉政治上的考慮。如果雙方糾紛過多,對穩定兩岸關係會起到負面作用。而對港資企業,這些顧忌都不存在。一般黑惡勢力趁機對港商橫加盤剝,加上內地司法系統對此打擊不力,所以侵害港資企業的事件時有發生。我僅舉三個例子:霍英東在廣東番禺南沙投資被盤剝事件、香港嘉利來事件、香港遠洋實業公司事件。 霍英東先生早在1992 年前就與番禺合作開發南沙。

 

到2002 年,霍英東已投入30 多億元人民幣,而與霍英東一方直接打交道的官方「合作者」就是梁柏楠。梁柏楠在1993 年4 月任南沙開發區第一任黨委書記,5 年後升任番禺區委書記,之後又調任番禺區政協主席。梁任職10 年間,梁柏楠以轉制為名把幾家有資質的國有公司變戲法般轉到自己兒子和親信手中,並將南沙各種工程安排給他們。霍英東在南沙開發了東發碼頭,卻被梁家硬逼支付2000 萬元給他們搞個同樣的南偉碼頭,並交由梁柏楠的親信管理,貨物就往自己的碼頭運送;霍英東想把港前路修到地方所屬的山後面成環島路,錢交出後便沒有了下文,被梁家說是用作「搬遷費」了。霍英東要建個小型的蒲洲花園,對方在鄰近山腳挖來了一堆黃泥,在山上拔來一堆小草,栽幾棵小樹,便拿走了1500萬元。霍英東說:“我一生搞工程,從未見過這樣離譜的事。”霍英東是全國政協副主席,無論在內地還是香港,地位不可謂不高,勢力不可謂不大,但卻受盡「地頭蛇」的欺淩,只是後來梁柏楠犯罪,才將事實大白於天下。那麼對於普通的港商,遇到類似情況,遭遇難道會比霍先生好嗎? 另一起是香港嘉利來事件。1995 年,經北京市外經貿委批准,香港嘉利來與北京二商集團、北京恒業房地產公司組建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房產有限公司,共同開發位於亮馬河商圈的嘉利來世貿中心項目。

 

香港嘉利來負責繳納全部註冊資本及潛合作公司籌措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部分的資金,擁有合作公司60% 的權益;二商集團和恒業公司則負責建設用地拆遷工作及辦理專案報批手續,擁有合作公司40% 的權益。1998 年至1999 年的兩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經濟不景氣,北京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嘉利來世貿中心專案開發建設被迫停工,2000 年北京房地產市場也節節走高,而一度被迫停工的嘉利來世貿中心項目的價值更是不斷攀升,當時的估價即超過了10 億人民幣。

 

二商集團個別專案負責人垂涎于嘉利來的股權,於是勾結社會惡商,買通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外經貿委的個別公務人員,組成合謀團夥,竟誣陷香港嘉利來未履行出資義務,由北京市外經貿委將香港嘉利來擁用的合作股權「批送」給合謀團夥成員,再由其在香港炒賣這份搶來的股權,由合謀團夥背後分享獲利。2001 年9 月28 日,北京市外經貿向已經更名且更換了股東的新合作公司核發了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香港嘉利來徹底失去了在合作公司中的股東地位和自己依法在公司中享有的所有權益。

 

 (二)我們接續前文,繼續談嘉利來事件。2001 年10 月25 日,香港嘉利來先後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即現在的商務部)提起行政復議,並一度驚動了國務院有關領導。儘管商務部的行政復議、副總理吳儀指示、國務院法制辦調查都支持了嘉利來的合法權益,但2003 年12月22 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商務部一審敗訴。事發到現在已經3 年多了,但事情仍然沒有解決。 作為嘉利來公司,則走過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選擇了企業維權。第二價段,當他們看到北京三個部門拒不執行中央部門的決定時,他們又選擇了反腐敗反貪,主要是通過向上級部門檢舉揭發北京二商集團等部門有關人員的腐敗行為。而當法院一審判決之後,香港嘉利來案件已不是個別經濟糾紛和腐敗問題,而成了一個帶有典型性的部門團夥腐敗案件。當一個企業作為法人遭遇行政暴力「死亡」時,問題已經上升為一個國家和全社會的問題,上升到了公益層次。 嘉利來事件並非個案。香港遠洋實業公司在遼寧的遭遇如出一轍。1993 年3 月,香港遠洋實業有限公司與遼寧省水利廳投資開辦的遼寧勝天通訊技術開發公司簽訂合同,由港方投資,遼寧方經營,在大連共同組建防汛通信網。兩年後,由於遼寧勝天公司未按合同還本分利,還擅自將經營權轉讓給不法私企,以至應返還資金被截留,香港遠洋公司於1995 年1 月向瀋陽市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遼寧勝天履行合同,否則退還投資款。此間,出現過數次的反復,甚至由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派調查組到遼寧調查。

 

遼寧省高級法院於1995 年5 月至2001 年1 月先後3 次判決,均判港方勝訴。遼寧省高級法院於2000 年6 月終審判決:勝天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 日內返還港方投資款約61 萬美元、人民幣20 萬元及利息。但即使這樣,勝天公司以無資產可還為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香港遠洋要求再審,追究被告上級主管部門遼寧省水利廳和第三人的連帶責任,後由瀋陽市鐵路法院負責審理執行。 期間,香港遠洋實業公司不斷四處奔走,將數百份投訴信送往中央、遼寧省和香港特區有關部門和領導,引起多方的關注和重視。全國人大、全國政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香港特區政府、國務院僑辦、港澳辦、國家工商管理局、遼寧省政府、大連市政府等部門的領導(很多是一把手)親自過問並先後發函,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官方媒體先後3 次調查此事,向中央高層反映情況。 2004 年12 月8 日,香港遠洋公司與遼寧勝天公司長達10 年的「馬拉松」積案終於結案,遠洋公司索回投入資本金360 余萬元人民幣。

 

雖然這比嘉利來血本無歸的結果要好一些,然而這不是個圓滿的結局。在歷經長達10 年的糾葛之後,即使終審判決勝訴,遠洋公司卻仍然被迫做出讓步,索回的360 萬元只是應得賠償1000 萬元人民幣的三分之一。 香港遠洋公司董事長胡福生的話讓人感到心酸:“內地出來的,還能找到人,要是我們(土生土長的港商),找誰去呀?還不是上天無路、入地無門嗎?你們還能打贏官司;要是我們,打都不敢打呀。所以只有一條路,躲著點,不投資,東北三省不敢去,哪是虎狼之地。” 這些事件中折射出內地社會法治觀念的薄弱和司法系統的無力。各地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無視法律法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地方政府與黑勢力甚至能夠相互勾結,粗暴干預司法,不惜動用行政手段介入司法審訊進程。這些現象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間,屢見不鮮,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情況。

 

能夠最終獲得司法公正判決的個案少之又少。港人在內地投資權益如此被掠奪,讓人大感到寒心、憤懣而又無奈。這種情況如果繼續下去,還能讓港人對祖國充滿信心嗎? 港商面臨的上述風險,目前很難消除。內地法制觀念的淡漠、司法體系的無力,加上香港和內地司法系統缺乏有效的合作協調,導致對港人投資的侵佔行徑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另外,港人在內地一般單打獨鬥,不夠團結,沒有形成一個強有力的權益保護組織。這也是他們易受欺辱的原因之一。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港人投資權益被侵害的問題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已經不再僅僅是經濟上的糾紛,而是直接牽涉到香港社會的安定和諧,關乎民眾對香港的未來發展的信心,更關乎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形象。解決了港人投資權益保護問題,也就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香港的根本問題。

 

 ( 三)如何才能有效保護港人的投資權益?我建議成立非官方性質的公益型基金會,專門負責維護港商在內地的合法投資權益。 所謂公益型基金會,是指非政府、非盈利、自籌資金並自設董事會管理工作規劃的組織,其創辦目的支援或援助教育、社會、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動以服務于社會福利。 公益基金帶有濃厚的慈善色彩,但是與我們日常的慈善行為大有不同,二者都是指出自愛心幫助他人,但是慈善(Charity)原意是基督之愛,行動上表現為以寬厚仁慈之心樂善好施。公益(Philanthropy) 則是有更廣泛和深遠的含義。

 

它的拉丁字根的原意是「愛人類」,引申為促進人類福祉的行為,較「慈善」社會性更強,覆蓋面更廣,更側重長遠目標和效果。例如,在東南亞海嘯中,香港市民或者團體自發捐助受災地區,就是慈善行為。但如果把它組織化、經常化,並設立進一步探究災害根源的研究專案或機構,並制定各種計畫,這類的捐贈就成為公益事業了。這種機構一般就是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 公益基金在社會發展和改良中起著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以美國為例。有人將美國20 世紀社會漸進式改良成功的原因歸結於政府改良、公眾批判、公益基金作用等三大主要力量。如果從這三個角度看,香港的政府改良正在進行,公眾批判(輿論監督)力量也很強,但是公益基金作用相當微弱。而在內地公益基金作用幾乎沒有。

 

 公益基金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可以補充和配合政府功能。在一些政府力量無暇顧及或者不宜介入的領域,公益基金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二是具有維持公正、監督社會的功能。由於公益基金雖然與政府有合作的可能,但並不是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由於規模大,也不容易受到某一社會利益集團的操縱。所以,其獨立性較強,對社會中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有責任有能力去糾正。三是推動社會公益項目的發展。基金會往往通過投資或者捐贈,推動對教育、科學、文化藝術、基礎設施等領域建設和發展。

 從前面港人投資現狀看,我們恰恰需要一個公正、有力、高效的大公益性基金會保護港人的投資權益。 

港人投資權益保障基金會將具有三方面的作用。我分別用三個類比來說明。 一是起到「團練」的作用,即使政府的補充配合作用。所謂「團練」是指民間團體或者民間武裝力量。19 世紀50 年代至70 年代,太平軍和捻軍相繼起義,清廷正規軍八旗兵已無戰鬥力可言,無兵可派,朝野束手無策。當時,允許各地組織「團練」,即民間武裝力量。曾國藩的湘軍和李鴻章的淮軍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建立的。後來「團練」發揮了主導作用,消滅了太平軍和捻軍,為清廷消除了禍患。放到今天的情況看,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保護港人投資權益的良好願望是無可爭議的。但是特區政府在內地無行政執法能力,鞭長莫及,與內地合作機制又不健全,不能在保障港人在內地設資權益方面有所作為。中央政府主要掌握宏觀問題,對於具體的個案難以有精力去應付。把所有港人權益保護的案子集中到中央政府去處理,顯然是不現實的。

 

地方政府則容易形成區域和部門利益,都有偏袒本地的傾向,對抗這種黑勢力的動機和實力不夠強大。港人投資權益保障基金會是公益性基金,獨立性強,能夠維持公正原則,秉公辦事,完全可以彌補上述不足。在政府難有作為的時候,基金會作為民間的「團練」衝鋒在前,必然有力地支持和配合兩地政府保護港人利益的心願。 二是發揮「鏢局」的功能,即在個案上為港商保駕護航的功能。中國古代有鏢局盛行,就是為了消除商業交往中的搶劫、偷盜等風險因素。鏢局憑借良好的信譽和專業的保安措施對促進交易的順利安全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在當今的社會中,「商業保鏢」仍有存在的條件和必要。港人投資權益保障基金就要發揮「保鏢」作用。基金會將接受香港投資商的求助請求。

 

利用它聚集的法律、財務等領域的專業人才和廣泛的社會資源,通過監督、起訴、呼籲、調解等各種方式,最大可能地避免和減少對港人投資權益的傷害。例如,某一家港商在內地遭遇合法利益侵害,基金會將積極介入,派出專業的上組親自出面代表港商與當地政府和當事者談判、調解、力促港商權益不受損害。 三是扮演「信鴿」的角色,即溝通兩地各方的角色。無論是內地和香港兩地政府,還是涉及利益糾紛的商家,都不能完全解決資訊不通暢不對稱的問題。基金會將發揮橋樑作用,擔當資訊集散地的角色。基金會將雇傭專業人才,一方面可以從事對兩地產業政策、商業政策和國際形勢的研究,為商家設計可行的規避風險方案和策略;另一方面可以從廣大的商家那裏收集線索和情報,分析港商投資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及時反應到政府層次,作為政策制定的參考依據。我認為,港人投資權益保障基金會與CEPA、自由行等舉措相比,更具有深層次、根本性的含義,因為它更直接關乎港人的利益和信心。當然這個建議茲事體大,但我本人目前正在探討實施的可能性,希望能對港商權益維護盡一份心力。我認為第一步的做法應該由港區人大在兩會針對此提議提出討論,以探討其可行性。  注:香港《東方日報》、《太陽報》4 天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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