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名: 本會定名為 中西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有限公司。
會址: 本會的註冊地址為 香港西營盤般咸道九號A 般咸道官立小學。
1. 促進區內各家長教師會的緊密聯繫,加強文化,學術及經驗交流,從而提高家庭與學校合作的成效。
2. 協助區內學校成立家長教師會共同參與社區文化學術發展,從而建設更美好的社區環境,以利學生成長。
3. 發展親子教育活動,推行家長及教師的培訓,以促進區內家庭和學校的和諧關係。
4. 就有關教育政策,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及社區環境等問題,向有關當局提出建議。
1. 凡已註冊的家長教師會,而校址屬香港島中、西區,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2. 各會員代表有選舉理事及被選舉為理事權,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3. 各會員有履行會章,服從決議及協助會務發展的義務。
4. 以每一個家長教師會為一個會員單位,每年須繳付年費,年費需由會員大會通過,並必須以劃線支票繳付,支票抬頭寫上本會全名。會費一經繳交,恕不退還。
5. 所有會員及其代表必須為義務性質,不可收取任何酬勞。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各委派兩位代表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一會員可派兩位代表參選理事會,每一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擁有一席投票權或否決權。
3.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5. 在接獲最少半數或十名本會會員 (兩者以少為準) 提出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理事會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日期的十四日前送交各會員。
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的三分一或以上。
7. 任何會員代表若不能出席有關會議,可於會議前以書面授權該會員另一代表出席投票,否則即當自動棄權論。
8.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須選出不少於七名代表,組成理事會,任期一年。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即時互選而產生會長及其他理事會職位。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作為本會最高決策及執行機構,其職位如下:
會長 - 一名
副會長 - 二名
秘書 - 二名
司庫 - 一名
其他理事 - 最少一名
所有理事會成員之工作,皆屬義務性質,不可收取任何酬勞。
9.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開,同時亦自動成為會議的當然主席,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
10. 當選後的理事,以個人身份服務本會,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11. 理事會有權補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12. 在不違反會章宗旨情況下,理事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邀請有關人仕擔任顧問,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並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13. 各理事可參選連任,但會長及司庫的職位只能連任兩次。
14.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主席有投票權,但若表決時各方票數相同,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15. 理事會在任期最後一次會議中,可互選出不多於四位理事以個人身份留任為下一屆之理事,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16. 任何理事如缺席三次理事會議,而沒有合理解釋,即被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會職務。
1. 會長: 負責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監督決議的執行,定期向理事會及會員作出報告。
2. 副會長: 協助會長完成有關決議。當會長因事缺席,副會長代會長主持會議。
3. 秘書: 記錄有關會議和決議,協助會長發出會議通知及有關文書工作等。
4. 司庫: 負責處理本會財務,並定期向委員及會員公佈有關財政狀況。
5. 一般理事:履行理事會決議案所指派工作,定期出席會議。
6. 名譽顧問: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仕,皆可被理事會推選為名譽顧問。名譽顧問沒有投票權利,但享有被邀出席及參與會方各項活動之權利。
7. 專責小組:理事會可針對專責事項成立專責小組,承擔有關工作,並在理事會會議中匯報有關事項的處理及進展。該項活動完畢,專責小組自動解散。
1. 本會可接受任何人士及團體的自願捐款,作為本會經費,但本會不應就有關捐款,作出任何妥協性行動作為回報。
2. 本會可向政府或非政府的有關機構,申請資助作為本會經費。
3. 本會的經費只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有關開支。
4. 司庫須於理事會和週年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5. 理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於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必須由會長、副會長及司庫其中二人聯署及蓋章方屬有效。
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兩名會員,委派非在任理事之代表,擔任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賬目一次,並於會員大會中作出核數報告。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必須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修章內容,並需經出席會員大會中的三分二大多數通過。
2. 如遇本會解散,相關的決定須獲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本港的慈善團體。
1. 任何理事,倘於刑事案件中被定罪,或個人行為操守不恰當,理事會可議決解除其理事職務。
2. 所有理事不可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個人利益用途。如有利益衝突,亦必須向理事會申報。違章者,理事會可議決解除其理事職務。
3. 理事會的議決以集體問責性為準則。